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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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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于2017年5月正式成立,是由中科院上海分院与嘉定区人民政府合作办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是在北京地区之后,目前内唯一的一所中科院院地合作的实验学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文化铸魂科技提升理念引领下,构建了理念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等学校文化系统。充分挖掘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研究生基地导师和研究生资源,积极培养学生丰厚人文素养和多重科技能力。目前学校已经在科技创新教育、体美教育、民主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为培养敢于质疑,勇于探究适应未来时代发展变化的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英文表述Shanghai Experimental School of CAS;学校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路33号;邮政编码201800。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经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制九年,分小学部和初中部。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科学精神育人,人文素养铸魂。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传承文明,开启智慧。依托“教化嘉定”的人文底蕴和中国科学院的科创优势,以地域文化丰富师生独特的生活与学习经历,以教育创新探求教育教学的人文与科技真谛,以课程实践奠定面向明天的成长与成功基石,以民主管理实现学校办学的厚实与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人文底蕴丰富、科技氛围浓郁、现代气息突显的高品质科技特色学校。以培养学生的丰厚人文素养和多重科技能力为出发点,融合学科拓展、技能学习、体验创新、动手实践、领悟探究、体育健身、艺术审美等学习经历,营建现代科技与信息化的学习、探究、实验空间与氛围,养成学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学习习惯、思维习惯,为学生自由选择、持续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条 学校培养目标:培养人文儒雅、完全人格,独立思维、严谨品质、精英气度的中科学子。具有天道酬勤、基础厚实的学习经历;独立思考、自主选择的生长能力;尊重科技、探索实验的理性意识;实事求是、敬重规律的严谨态度;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自觉审美、协调发展的儒雅气质;个性自由、人格平等的积极心理;善于合作、心胸宽阔的交际能力。

第七条 学校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科技创新教育、体美教育、民主管理。

学校精神:敢于质疑,勇于探究

校训:博学笃志,格物明德;

校风:和谐奋进,求实尚品;

教风:博雅睿智,求真善教;

学风:厚积辨思,求新研学。

第八条 学校标识

1、校标

2学校校歌《望共星河》

3、

4夜星河》

5纪念日:国务院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30日设立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我校将此,作为学校定纪念日敬科学工作者,激励学生“插上梦想的翅膀,用创新改变未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校保护生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贯彻执行。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学校工作。期检查、总结工作受上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4、规范学校管理,充分发挥队的智慧和力量,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形成校务会决策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成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级目标管理,学校内分设行政服务处(由校长办公室和总务处组成,负责总务、财务、后勤及行政服务工作、教学处(教学管理、德育处(教育常规管理、发展处(人事管理和科研师训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及《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创建特色,团结协调,形成合力。各机构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班集体等。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宗旨,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标准。

2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党支部和行政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职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思想,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3、学校积极推进启发式和合作式教学,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4、教师要深入研究学生,钻研教材,精心备课,研究教法、学法,精选习题,认真批改作业,加强个别辅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学校要切实抓好艺术、体育、科技工作,提高艺、体、科技课堂教学效益,积极开展相关课外活动,办好各种学生社团,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艺术修养,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学校根据课程计划,认真抓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科技、国防、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努力使教育与生产劳动、学习生活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树立科研兴校、科研兴师的意识,努力学习科研理论,建立科研奖励和科研管理制度,形成从确立课题、实践研究到成果转化的科研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不受侵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意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权、财产权法权益,提出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在入学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4、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等各类资料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6、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二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师长,爱同学,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第二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第二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实行全员聘制,教职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违反学校《程》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处罚。

第二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和应有的福利待遇,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下列义务:

1、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相应义务

2、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方法,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与科研能力;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第三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学校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企事业、军队等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1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受教育条件。

2、积极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校外教育活动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学生的校外教育提供资源,并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3、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并影响学生,引导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学生家长委员会是学校全体家长助教兴学、共同育人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咨询机构,是联系学校与家庭的重要桥梁与纽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家长和学校的联系,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学生受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学生。

5、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三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及财务管理

第三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三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由学校行政服务统一处负责管理,要认真规划,搞好校园环境建设,有计划地添置各种教育教学设备,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1总务后勤工作要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对于教育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2建立和健全食堂、卫生等工作制度,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饮水、饮食健康。

3、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安、消防、抗灾等制度和应变预案,完善学校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章程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