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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章程(2022)

作者:中科实验更新时间:2024-05-07 16:09点击量:0

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于2017年5月正式成立,是由中科院上海分院与嘉定区人民政府合作办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文化铸魂科技提升理念引领下,充分挖掘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所属各科研院所的各类资源优势,坚持“五育并举”,积极培养学生的必备知识、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需求,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学校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中科院上海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Experimental School of CAS;学校网址为http://zksy.jdjy.sh.cn;学校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竹筱路33号;邮政编码是201800。

第三条  学校经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小学部和初中部。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科学精神育人,人文素养铸魂”。学校坚持五育并举、立德树人,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传承文明,开启智慧。依托“教化嘉定”的人文底蕴和中国科学院的科创优势,以地域文化丰富学生的生活与学习经历,以教育创新助力学生探求人文与科技真谛,以课程实践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以民主管理实现学校的永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建设一所人文底蕴丰富、科技氛围浓郁、现代气息凸显的优质特色学校。

第六条 学校培养目标是培养志向远大、人格健全、素养深厚、勇于创新、气度不凡的中科学子。经过的学校的培养,努力使学生拥有为国家、为社会奋斗终身的担当;拥有爱护自己、关怀他人的情怀;拥有终身学习、不断提升的品质;拥有敢于创新的勇气、善于创造的智慧;拥有成为表率、勇于垂范的潜力。

第七条 学校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

(一)办学特色:科技创新教育;

(二)学校精神:敢于质疑,勇于探究;

(三)校训:博学笃志,格物明德;

(四)校风:和谐奋进,求实尚品;

(五)教风:博雅睿智,求真善教;

(六)学风:厚积辨思,求新研学。

第八条 学校标识

(一)校标

校标.jpg

(二)校歌望共星河》

(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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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夜星河》

(五)纪念日:国务院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30日设立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我校将此,作为学校定纪念日敬科学工作者,激励学生“插上梦想的翅膀,用创新改变未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指导,学校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制。学校理事会是中科院上海分院与嘉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各派出一定数目的理事组成;是根据章程,承担审核、监督学校重大事项及协议规定事项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组织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理事会监督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规文件,保证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筹学校各项事务。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规范学校管理,充分凝聚师生的智慧和力量;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审议、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人事与财务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学校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其它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级目标管理,学校内设立教学处、德育处、发展处、服务处、办公室等机构,各机构根据要求夯实作风,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十六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十八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十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二十一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二十二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积极推进启发式和合作式教学,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建立科研奖励和科研管理制度,形成从确立课题、实践研究到成果转化的科研工作机制。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学校学生。

第二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不受侵害的人身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权、财产权法权益,提出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入学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四)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等各类资料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师长,爱同学,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第二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三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学校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企事业、军队等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一)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受教育条件;

(二)积极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校外教育活动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学生的校外教育提供资源,并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并影响学生,引导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四)学生家长委员会是学校全体家长助教兴学、共同育人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咨询机构,是联系学校与家庭的重要桥梁与纽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家长和学校的联系,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学生受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学生;

(五)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三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由学校服务处统一处负责管理,内容包括认真规划,搞好校园环境建设,有计划地添置各种教育教学设备,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一)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对于教育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二)建立和健全食堂、卫生等工作制度,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饮水、饮食健康;

(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安、消防、抗灾等制度和应变预案,完善学校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七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五十 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2022年11月24日经一届5次教师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11月25日经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经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审查备案,自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701号(临时)   电话:5990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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